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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(1997年主席令第91号)第十三条:“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、勘察单位、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,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、专业技术人员、技术装备 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,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,经资质审查合格,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,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。”
(二)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(2015年建设部令第22号)第三条:“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、主要人员、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,经审查合格,取得建 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,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。”
(三)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》(2015年建设部令第20号)。
(四)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》(2014年建设部令第159号)。
(一)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从事土木工程、建筑工程、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;
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(1997年主席令第91号)第十三条:“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、勘察单位、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,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、专业技术人员、技术装备 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,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,经资质审查合格,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,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。”
(二)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(2015年建设部令第22号)第三条:“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、主要人员、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,经审查合格,取得建 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,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。”
(三)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》(2015年建设部令第20号)。
(四)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》(2014年建设部令第159号)。
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(1997年主席令第91号)第十三条:“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、勘察单位、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,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、专业技术人员、技术装备 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,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,经资质审查合格,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,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。”
(二)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(2015年建设部令第22号)第三条:“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、主要人员、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,经审查合格,取得建 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,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。”
(三)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》(2015年建设部令第20号)。
(四)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》(2014年建设部令第159号)。
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(1997年主席令第91号)第十三条:“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、勘察单位、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,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、专业技术人员、技术装备 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,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,经资质审查合格,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,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。”
(二)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(2015年建设部令第22号)第三条:“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、主要人员、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,经审查合格,取得建 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,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。”
(三)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》(2015年建设部令第20号)。
(四)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》(2014年建设部令第159号)。
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(1997年主席令第91号)第十三条:“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、勘察单位、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,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、专业技术人员、技术装备 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,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,经资质审查合格,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,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。”
(二)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(2015年建设部令第22号)第三条:“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、主要人员、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,经审查合格,取得建 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,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。”
(三)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》(2015年建设部令第20号)。
(四)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》(2014年建设部令第159号)。